关于印发《8087金沙娱场城实验室技术安全
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8087金沙娱场城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学校2019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8087金沙娱场城
2019年1月21日
8087金沙娱场城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学校各级领导、单位和师生的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厅字﹝2018﹞1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和《8087金沙娱场城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西校﹝2016﹞306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是指在学校范围内实验室、特种设备使用场所和放射源存放地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的事故或事件;实验室技术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实验人员或实验室管理方违反国家相关行政及管理部门法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是指实验场所、实验设备及设施、实验材料等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管理上的缺陷而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没有及时整改或有效控制。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工作原则逐级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凡造成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的教职员工、博士后、各类聘用人员、在校学生与访客。其中,本科学生、留学生按照指导教师负责制,研究生按照导师负责制,访客按照接待人负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对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违法违规行为和隐患整改不力的认定与处理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正、公平、客观、程序规范、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责任的追究对象与类型
第六条 责任追究对象:
(一)直接责任人:对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整改不力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二)实验室、实验中心安全责任人:对教学与科研实验场所内部环境、物件、设施负有安全管理与维护责任,对进出实验室人员负有安全管理、教育与培训责任的人员,对所负责的实验室、实验中心承担主体安全监督与管理责任;
(三)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及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全体实验室负有主体安全监督与管理责任,履行实验室安全全面管理工作职责,对实验室安全的全过程、全要素、全方位管控,贯彻落实国家、重庆市和学校实验室安全有关规章制度,组织、统筹与指导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开展本单位师生实验室安全知识教育与培训工作,具体处置实验室安全突发事件;
(四)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及主要领导:负有实验室安全指导、监督、帮助等职责,贯彻落实国家、重庆市和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精神与要求,制定并推行全校性实验室安全管理有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多层面组织面向教职员工、博士后和在校学生等人群的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宣传工作,组织、统筹与协调全校性实验室消防安全类、技术安全类和条件类等隐患整改工作,组织与协调实验室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五)校级领导:对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指导与协调责任,保障实验室安全条件设施经费,领导实验室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根据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整改不力事实认定结果确定责任追究对象范围,被追究对象统称为“相关责任人”并依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 根据实验室安全工作失职失责情节和造成后果,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分为: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实验室技术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整改不力三大类。
第八条 根据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分为I~Ⅳ级:
I级事故:由国家相关行政及管理部门认定的事故,或人员重大伤亡和经济重大损失,均属于I级事故;
II级事故:无人员死亡或重伤,造成3人及以上轻伤,或100万元以下20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事故:无人员死亡或重伤,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20万元以下5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事故:无人员受伤,造成5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等级判别条件为并列关系,事故情节与后果跨等级并存时,以触碰的最高事故等级论处。
第九条 各类教学与科研实验活动中因下列情形被国家相关行政及管理部门依照法规处理的,按违法违规行为追责。
(一)违反国家和重庆市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操作,或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冒险进行危险操作;
(二)擅自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合成、处置国家管控危险品;
(三)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特种设备与未豁免的射线装置及其安全附件未注册登记而擅自使用,未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
(四)擅自购买、饲养、繁殖、使用、处置实验动物而导致动物疫病蔓延;
(五)在非标准生物安全实验室开展三类及以上病原微生物实验而构成生物安全威胁;
(六)随意倾倒或丢弃有毒、燃爆、放射性、感染性的实验室废弃物;
(七)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掩饰事故,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
(八)未经许可擅自启用上级部门查封的实验室或设备;
(九)其他违反环保、质监、安监和公安等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各类教学与科研实验活动和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中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安全隐患整改不力追责。
(一)未按国家相关行政及管理部门和学校安全隐患整改通知要求,按时按量完成整改任务或整改无成效;
(二)未开展日常性安全隐患自查与整改工作,安全隐患突出;
(三)安全隐患整改过程中避重就轻、虚报进度、敷衍了事;
(四)安全隐患整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消极抵制或故意拖延整改进度;
(五)学校按自然年度依据上级部门安全检查结果、学校日常巡检台账、专项检查与实验室安全评估结果对二级单位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进行考评,考评总分100分,实行扣分制,若年度累计扣分超过40分则视为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考评。
第三章 责任的追究处理类别与程序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处理类别:
(一)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直接责任人的实验室关停整改;
(四)扣罚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学校规定的相应岗位职责绩效;
(五)取消或限制相关责任人评优评奖、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干部选任、科研项目申报和研究生招生等方面的资格;
(六)取消责任单位名誉类评优评奖资格;
(七)赔偿经济损失;
(八)行政处分;
(九)移交环保、质检、安监、公安、司法等机关。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多条适用,同时适用学校党纪、政纪处分条例。
第十二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程序
(一)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当事人应按照《8087金沙娱场城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西校﹝2016﹞396号)第九条要求响应与报告,尽力减少或者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二)I~Ⅲ级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以下简称“I~Ⅲ级事故”)由学校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协助国家相关行政及管理部门调查。事故调查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事故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组成,受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按如下工作职责履行调查工作程序: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开展I级事故调查工作。
(三)Ⅳ级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以下简称“Ⅳ级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成立的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工作程序参照学校事故调查组工作职责履行。
(四)I级事故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行政及管理部门要求上报,并协助调查和接受处理决定;II~Ⅲ级事故由学校事故调查组依据本办法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在经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和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下发《8087金沙娱场城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书》,并由相关部门和单位遵照执行;Ⅳ级事故由事故单位调查与处理后报实验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究程序
学校接国家相关行政及管理部门下达的实验室技术安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理通知后,根据通知内容责成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核实并书面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复核后依据本办法报送《8087金沙娱场城实验室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至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和校长办公会审核,审核通过后下发并由相关部门和单位遵照执行。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追究程序
(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依据国家相关行政及管理部门安全工作要求和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结合本办法第十条内容核实二级单位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情况和考评二级单位年度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经查实或年度考评分值低于60分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单位,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依据本办法提交《8087金沙娱场城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处理决定书》至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和校长办公会审核,审核通过后下发并由相关部门和单位遵照执行。
(二)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考评满分100,实行扣分制,累计扣减超过40分视为不合格,扣减办法如下:
1.学校主页发布的实验室安全月检通报中,同一单位全年累计被提及7次以上(含第7次),扣除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考评分(以下简称“工作考评分”)15分;被提及4-6次,扣除工作考评分10分;被提及1-3次,扣除工作考评分5分。
2.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台账中,校内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首次复查不合格项计扣0.1分/项,再次复查不合格项计扣1分/项,三次复查不合格下达学校整改通知书,并按学校整改通知考评条款考评;校外单位首次检查不合格项计扣2分/项,复查不合格下达学校整改通知书,并按学校整改通知考评条款考评。
3.二级单位接到学校整改通知书,若按时完成整改,不计扣分;不按期整改,或无有效整改,扣除工作考评分5分;若部分完成整改,则按未完成整改项与需整改总项的比例进行扣分。
4.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约谈的二级单位,每约谈1次扣除该单位工作考评分10分,约谈后仍不整改的,提请分管校领导约谈并追加扣除工作考评分15分。
第十五条 学校对接到的实验室技术安全相关问题的报告或举报,由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根据线索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实验室技术安全专家组和实验室安全巡检小组进行调查与核实,经调查核实的失职失责行为,依据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触犯国家与重庆市相关法律条款和行政管理条例的,移交国家相关行政及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章 责任的追究处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处理
(一)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单位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的,可视情况从轻、减轻处理;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单位隐瞒不报、弄虚作假、避重就轻的,或者1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I~Ⅲ级事故的,可视情况从重或者加重处理;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予追究责任。
(二)I级事故,依据国家相关行政及管理部门处理决定处理事故相关责任人,校内追加事故实验室关停整改、事故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与全校通报批评;按照事故发生月标准扣罚事故相关责任人6个月和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1-3个月学校规定的相应岗位职责绩效;取消事故相关责任人事故发生一年内评优评奖、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干部选任、科研项目申报和研究生招生等方面的资格;取消责任单位事故发生一年内名誉类评优评奖资格;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因入刑免除公职的责任人不再追加校内处理,但学校保留依法追究经济损失赔偿的权利。
(三)II级事故,事故实验室关停整改,事故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按照事故发生月标准扣罚事故相关责任人3-6个月和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1-2个月学校规定的相应岗位职责绩效,取消事故相关责任人事故发生一年内评优评奖、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干部选任、科研项目申报和研究生招生等方面的资格,取消责任单位事故发生一年内名誉类评优评奖资格,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
(四)Ⅲ级事故,事故实验室关停整改,事故相关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按照事故发生月标准扣罚事故相关责任人1-3个月和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1个月学校规定的相应岗位职责绩效,取消事故相关责任人事故发生一年内评优评奖、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干部选任资格,限制事故相关责任人科研项目申报和研究生招生资格,取消责任单位事故发生一年内名誉类评优评奖资格,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
(五)Ⅳ级事故,事故实验室关停整改,事故相关责任人单位内通报批评,按照事故发生月标准扣罚事故相关责任人1个月学校规定的相应岗位职责绩效,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相关责任人其他处理措施可由其所在单位参考本办法制定。
(六)对1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I~Ⅲ级事故的单位,全校通报批评,追加扣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1-3个月学校规定的相应岗位职责绩效,并视事故后果和影响,给予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降职或撤职处分。
第十七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究处理
(一)经国家相关行政及管理部门认定的违法行为,依据国家相关行政及管理部门处理决定处理相关责任人,校内追加违法实验室关停整改,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与全校通报批评,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月标准扣罚相关责任人6个月和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1-3个月学校规定的相应岗位职责绩效,取消相关责任人违法行为发生一年内评优评奖、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干部选任、科研项目申报和研究生招生等方面的资格,取消责任单位违法行为发生一年内名誉类评优评奖资格,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赔偿损失。因入刑免除公职的责任人不再追加校内处理,但学校保留依法追究经济损失赔偿的权利。
(二)经国家相关行政及管理部门认定的违规行为,依据国家相关行政及管理部门处理决定处理相关责任人,校内追加违规实验室关停整改,相关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按照违规行为发生月标准扣罚相关责任人3-6个月和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1-2个月学校规定的相应岗位职责绩效,取消相关责任人违规行为发生一年内评优评奖、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干部选任、科研项目申报和研究生招生等方面的资格,取消责任单位违规行为发生一年内名誉类评优评奖资格,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追究处理
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经查实,相关责任人与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接受批评教育并全校通报批评,并按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认定发生月标准扣罚相关责任人2个月和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1-2个月学校规定的相应岗位职责绩效,取消责任单位安全隐患整改不力认定发生一年内名誉类评优评奖资格。
第十九条 指导教师、导师与访客接待人对进入实验室人员的安全(本科学生、研究生、留学生和访客)负有全面责任;学生、留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重庆市及学校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自觉学习和掌握相关的实验室安全知识与实验操作规范,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因违法、违规、违章而造成的伤害,后果自负;访客依法追究责任,访客接待人按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的申诉
第二十条 被追责处理与处分的相关人员对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书面申诉;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复核处理决定和处理申诉相关事宜,复核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逾期不申诉视为无异议;经复核需调整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的,由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新决定至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和校长办公会审核,审核通过后下发并由相关部门和单位遵照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荣昌校区、柑桔研究所、实验农场和应用技术学院(西塔学院)承担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主体监管责任,参照本办法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